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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声音响工程竣工验收时的条件

2020-01-03 16:01:01

1、工程竣工后必须至少连续运行一个月,考核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各项性能指标是否能完全达到招标文件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我国现行实施的行业标准有:

(1)GYJ25-8b 《厅堂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

(2)WHO301-93《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

(3)JGJ57--200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B7-200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

(4)JGJ/T131-2000《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

  J42-2000《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的条文说明》

(5)GB4959-85《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

  2、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提供全套图实相符的竣工图纸和资料。他们包括:

(1)全套工程设计和施工图纸:系统电路图、系统安装图(包括扬声器系统安装图、机房设备和机柜安装图、接线图等)管线敷设图及其他相关图纸;

(2)各设备的操作使用手册;

(3)系统设计计算报告;

(4)设备器材配套明细表;

(5)进口设备“三证”复印件和国产设备、线材质保卡;

(6)系统调试记录和测试数据报告;

(7)房间建声特性测试数据报告;

(8)预埋工程的监理检测报告;

(9)设备代用申请审批报告及代用设备与原设备的性能对比数据;

(10)系统操作使用手册。

  上述各项文件资料除第(2)项单独分列包装外,其他各种图纸资料应一式2份装订立卷,作为竣工资料归档备用。

  上述条件具备后,设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收到申请报告后必须在一周内答复设计施工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日期。

  3、建设单位责成原招标公司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和同行专家5-7人组成。